陈军律师亲办案例
**有限公司与**房产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来源:陈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9-02-26
浏览量:67
  本案由安徽合肥陈军知识产权律师团队承办
**(深圳)有限公司与**房地产(合肥)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078号
原告:**(深圳)有限公司。
原告:**置地(合肥)有限公司。
被告:**房地产(合肥)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安徽**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沈文娟,安徽**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军,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深圳)有限公司持有“萬象城”和“themixc”注册商标,该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在深圳、沈阳、成都、郑州、杭州、青岛等地开发的城市综合体均命名为万象城,2010年9月,该公司授权**置地(合肥)有限公司无偿使用“萬象城”和“themixc"注册商标,**置地(合肥)有限公司在合肥政务新区的**万-象城项目正处于开发建设和招商中。**房地产(合肥)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分别是合肥松芝万象城商业项目的开发商与运营管理商。两原告与两被告就松芝万象城项目在建设和营销过程中使用“松芝万象城”、“松芝萬象城”等商业标识的行为发生争议,两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1、立即停止使用“萬象城”、“万象城”文字名称及“MIXC”标识;2、在“百度”、“新安晚报”、“合肥晚报”等相关媒体登载致歉声明。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房地产(合肥)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对“松芝万象城”、“松芝萬象城”等商业标识的使用行为是建立在政府依法许可的基础上,此后有权在政府许可的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
二、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被告**房地产(合肥)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不使用原告**(深圳)有限公司所持有的mixc及themixc英文注册商标;
三、原告**(深圳)有限公司、**置地(合肥)有限公司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并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就被告**房地产(合肥)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基于政府依法许可使用“松芝万象城”、“松芝萬象城”等中文商业标识等的行为不再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四、案件受理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深圳)有限公司、**置地(合肥)有限公司承担2叨元,被告**房地产(合肥)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担200元;
五、本协议经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盖章确认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  马箭
代理审判员  赵晨
人民审判员  姚灿
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李卉

以上内容由陈军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陈军律师咨询。
陈军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382好评数1
  • 办案经验丰富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军
  • 执业律所: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401*********548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