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军律师亲办案例
安徽××日用公司与蚌埠××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来源:陈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9-02-28
浏览量:137
  本案由安徽合肥陈军知识产权律师团队承办。
安徽××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与蚌埠××义乌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河南××玻璃器皿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民初548-2号
原告:安徽××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杨轶,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义乌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发展,浙江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玻璃器皿有限公司。
原告安徽××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义乌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河南××玻璃器皿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安徽××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5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安徽××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安徽××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樊坤
审判员  汪寒
审判员  张宏强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程灿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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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军律师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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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军
  • 执业律所: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40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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