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军律师亲办案例
合肥*科技开发公司与合肥市*科技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来源:陈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9-02-28
浏览量:223
  本案由安徽合肥陈军知识产权律师团队承办。
合肥市*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合肥市*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民初1号
原告:合肥市*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轶,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安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安徽*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侵权的相关证据无法取得为由,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安徽*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内的由被告制造、销售、使用的被控侵权产品机动车外廓尺寸动态自动测量装置进行证据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关于证据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以拍照、摄像、勘验或制作笔录等方法,对被告安徽*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内的被控侵权产品机动车外廓尺寸动态自动测量装置进行证据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项红
审判长  张宏强
审判员  汪寒
二○一七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陆飞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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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军律师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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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军
  • 执业律所: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40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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